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的戰略部署,為保護湖泊生態環境,改善湖泊水質,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決定開展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建立優質生態湖泊保護機制。
第二條 中央財政安排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資金”)對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予以支持,鼓勵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方式,引導建立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由省級政府負總責,湖泊所在市縣政府具體負責保護工程項目建設和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與省級政府簽署責任協議,確保試點工作績效目標明確,責任到省,取得實效。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實行“擇優保護,集中支持,分批安排,鼓勵先進,注重績效”的辦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試點湖泊選擇與中央資金安排
第五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范圍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納入試點范圍的湖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湖泊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飲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態功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2、湖泊現狀總體水質或試點目標水質好于三類(含三類),流域土壤或沉積物天然背景值較低;
3、地方政府高度重視,有系統、科學的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礎扎實,落實地方資金積極性較高;
4、試點績效目標合理,可量化、可考核。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投入以地方政府為主,中央財政按照適當比例予以補助,具體根據試點工作進度、年度績效目標等分年安排;試點期限為3-5年,試點期滿或試點績效目標完成后,根據試點工作總體績效評價情況獎優罰劣。
第三章 試點績效目標與試點實施方案
第七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績效目標是保護試點湖泊生態環境,改善湖泊水質,防止富營養化,促進湖泊流域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
第八條 省級政府在開展湖泊生態安全調查與評估基礎上組織編寫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全面深入分析試點湖泊生態安全影響因素,提出試點績效目標及具體保護措施。試點績效目標包括總體績效目標、年度績效目標和具體項目績效目標。保護措施要針對湖泊生態環境面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可行的技術路線,并列出項目清單、項目建設進度、項目績效目標和資金需求。
第九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實施方案具體編寫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承擔,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據此與省級政府簽署責任協議。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章 中央資金使用與具體項目實施
第十條 中央資金采取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到具體項目。省級政府可將中央資金集中安排使用,對屬于中央資金支持范圍的項目,可用中央資金全額打足,確保干一個項目,完一個項目,避免出現“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要加快投資預算執行。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后,應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于2個月內將中央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將項目安排清單(具體格式詳見附二)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二條 中央資金實行??顚S茫荒苡糜谠圏c實施方案中與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項目建設,不得用于征地拆遷、公務車輛購置、辦公用房購建等支出。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按照試點實施方案和責任協議,加快相關項目建設和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確保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績效目標如期完成。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將中央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獎懲機制
第十五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加強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與中央資金安排掛鉤,以確保責任協議確定的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績效目標和措施有效落實。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績效評價分為總體評價、年度評價和不定期評價??傮w評價于試點期滿或試點績效目標完成后3個月內進行,年度評價于每年1-2月進行。年度評價結果作為下年中央資金安排依據之一;總體評價結果作為采取進一步安排獎勵資金、停止安排后續資金或收回已安排資金等政策措施的依據。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七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績效評價內容:
1、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實施方案進展及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建設進展情況、試點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立情況等。
2、中央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中央資金安排情況、中央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地方資金籌集情況等。
3、相關工作進展報備情況。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要積極組織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績效評價工作,并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省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向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對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并總結經驗或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九條 各地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中央資金,不得“報大建小”、虛列支出、進行虛假績效評價。對存在上述問題的地區,一經查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安排后續資金直至取消試點資格并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實施細則,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附1: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實施方案編寫提綱
為了指導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省級政府負責編制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編制工作貫徹“一湖一策”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湖泊概況。具體內容包括:湖泊地理位置、湖泊面積、湖泊水量、湖泊富營養化程度(針對湖泊生態環境特點,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為試點績效目標的應包括生物多樣性狀況;有其他試點績效目標的也應包括相應內容)、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二、問題診斷。全面深入分析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或潛在風險。要根據湖泊生態環境狀況的歷史演變過程及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等,量化分析不同問題與湖泊生態環境安全的相關度,找出主要矛盾和癥結問題。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三、試點績效目標。試點工作以水質改善為主要績效目標,針對湖泊生態環境特點和問題診斷,也可兼顧生物多樣性等其他績效目標。試點期限內總體績效目標要分解到各個年度和具體項目,形成分年度績效目標和具體項目績效目標。結合建立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對于試點期滿后仍有進一步績效目標要求的湖泊,地方政府可自主決定是否確定遠期目標,供試點工作參考。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四、具體保護措施。針對問題診斷及試點績效目標,確定科學、合理的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技術路線,并明確具體保護措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技術路線和具體保護措施要與問題診斷環環相扣,要能夠切實推進試點績效目標實現。產業結構調整類保護措施要建立長效機制,確保保護措施落實后不反復;建設項目類保護措施要有相應的運營保障措施,切實保證項目建成后能夠運行。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五、項目及投資估算。對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中涉及的項目內容,要明確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具體項目績效、投資需求、資金籌集方案和完成時限等,其中建設類項目還應明確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及項目建成后運營保障措施。
環境保護法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 (部門規章)》由天澤環保編輯 http://www.caifuah.com/hbzs/167.html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