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73-1987年,一直執行GBJ 4-73《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標準》,這個標準對染整廢水來說缺點在于:①沒有色度要求;②CODcr定為100mg/L,不切合染整·廢水的實際情況。故1984年國家環保總局又頒布了委托紡織部起草的GB 4287-84《紡織印染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GB 4287-84中對色度排放標準定為I00倍(稀釋倍數),CODcr放寬到200mg/L。
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排放標準對紡織印染廢水也有行業的規定,未規定的項日如六價鉻等,執行全國各行業通用標準)。現在執行GB 4287-92,它和國家綜合污水排放標準有著內在的聯系口為了防止水體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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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止在醞釀修改《紡織印染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工業用水一級區(如食品工業用水區)、漁業水體保護區和重要風景游覽區均為重點保護水域。對排入本水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對排入工業用水二級區、二級區、一般.景觀用水區及農業用水仄的污水,執行氣級標準。
在20世紀90年代,染整廢水CODcr在未處理前為500~1000mg/L。如平均以800mg/L計,CODcr去除率高時可達70%,.剩余CODcr即在240 rng/L左右。二級標準現有企業即定為240mg/L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產品結構的調整,染整廢水排放的CODcr一般為1000-1500mg/l,即使采用生化物化二級處理都很難達到GB 8978-1996的國家綜合污水排放標準。現在止在研究各種各樣的新工藝,一般都要經過頂處理一生化(兼氧一好氧化三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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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標準雖然不是囚家標準,但它的頒布也說明了我國當今環境發展的趨勢,對污染的排放管制越來越嚴格,這個標準也成為迄今為止對于紡織染整行業水污染排放要求最嚴格的一個標準,所以將這個階段以及以后的一段時間擬定為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發展的第三階段。根據這項標準,紡織染整行業工業污水處理后的指標要達到化學需氧量(COD)
;50mg/L ,氨氮5(8)mg/L、總氮15mg/L、總磷0.5mg/L的要求,這對于紡織染整行業的水污染處理要求來說是一個極嚴的標準,對于紡織染整這種重污染而月,水量又大的行業企業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很多企業甚至面臨生存的危機。但政府、環保部門、相關企業廠家都在積極地想對策,面對這種挑戰。江蘇省太湖流域很多紡織染整企業都率先開始了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工程,或新建污水處理項目以適應新的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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